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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外期貨交易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5 條
期貨經紀商對於仲裁之判斷,或依商務仲裁條例第二十八條成立之和解,
延不履行時,除有商務仲裁條例第二十三條情形,經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
訴者外,在其未履行前,主管機關得命令其停業。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