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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5 條
外國發行人參與存託機構發行臺灣存託憑證,除受讓本國公司股份、合併或收購本國公司而參與發行臺灣存託憑證者外,應委託證券承銷商辦理公開承銷。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