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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輸出保險辦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5 條
由於要保人、被保險人或保險權益受讓人或該等人之代理人、受僱人、使
用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損失,輸出入銀行不負賠償責任。由於該等人
之過失所致損失輸出入銀行視其情節之輕重,得全部或一部不負賠償責任
。機具等設備或工程標的毀損滅失,本行不負賠償責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