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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5 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設置風險控管單位,並定期向董事會提出風險控管報告,若發現重大暴險,危及財務或業務狀況或法令遵循者,應立即採取適當措施並向董事會報告。
前項風險控管單位之設置,得指定一管理單位替代。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