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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5 條
不動產資產信託之委託人為受託機構之利害關係人時,受託機構不得就該不動產資產信託依本條例規定發行受益證券。但委託人有數人,且有利害關係之委託人就信託財產所占持分及持有擔保物權持分之合計比率未達百分之二十時,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