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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關緝私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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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5 條
進出口貨物、通運貨物、轉運貨物、保稅貨物、郵包、行李或貨櫃存放於船舶、航空器、車輛、其他運輸工具或其他處所,而在海關監管下或經海關加封、下鎖,有擅行改裝、移動、搬運、塗改標誌號碼或拆封、開鎖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加倍處罰。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