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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5 條
保稅工廠出口貨物由出口地海關查驗,如因包裝特殊不宜在出口地查驗者,得申請監管海關派員在廠內查驗後押運、或監視加封運送至出口地辦理通關手續。但出口地海關認為必要時,仍得複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