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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菸酒管理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5 條
酒販賣業者,應於零售酒之場所出入口處或其他適當地點,明顯標示下列警示圖文:
一、飲酒勿開車。
二、未滿十八歲者,禁止飲酒。
三、本場所不販賣酒予未滿十八歲者。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