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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5 條
零售商經售菸酒,由專賣機關付給佣金;配銷機構因辦理業務所需之運送
損耗、稅捐及辦公費,由專賣機關按其業務情形及地區狀況核給補助費。
前項零售商佣金及配銷機構補助費核給標準,由專賣機關擬定,層報行政
院核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