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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上捕獲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法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5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必要時艦長得下令擊毀被拿捕船舶。但應於事前將該船中人員、貨物置於安全之處所,並將一切船舶文書妥為保全:
一、被拿捕船舶破壞不堪航行時。
二、於軍事行動上有重大妨礙時。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