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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5 條
暫撥供服裝,係各受補單位編裝數,或配賦量外,因臨時演習及初次訓練 或臨時指定任務之急需,而出具臨時借據,經核准暫借領用之服裝,此項 服裝,應由借用單位保管,並負責依額依時整理歸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