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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軍事徵用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5 條
對於應徵人因徵用所受之損害,應於填發徵用物受領證或徵用勞力證明書
後三個月內賠償之,損害之程度不能即時確定者,其賠償金應於損害確定
之日起三個月內發給之。但有徵用權者與應徵人另有約定者,依其約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