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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5 條
本條例第三十一條所定,服士官役者,應舉行效忠中華民國宣誓,其誓詞
如左:
「余敬謹宣誓效忠中華民國,實行三民主義,服從長官命令,捍衛國家,
保護人民,終身保守機密,克盡軍人天職,如違誓言,願受最嚴厲之處分
,謹誓。」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