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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兵役法施行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5 條
依兵役法第五條禁役、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緩徵及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六款緩召者,應由司(軍)法機關通知本人及其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役齡男子應禁役或緩徵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兵役業務專責機關或單位核准。
二、後備軍人及補充兵應禁役或緩召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兵役業務專責機關或單位,函轉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核准。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