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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防空警報、燈火、音響設施管制執行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5 條
各級服行防空任務之部隊,聞緊急警報音響或接獲燈火、音響管制命令時
,應即協同憲警出動檢查所轄區域 (含水上) ,如發現不遵守第三章、第
四章之規定者,應予勸告或糾正,必要時並得強制執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