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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違警罰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5 條
違警事件與刑事案件相牽連者,應即移送該管法院。但就刑事案件為不起
訴處分或為免訴不受理或無罪之判決者,其違警部分如未逾三個月,仍得
依本法處罰。
軍人違警者,由所在地憲兵機關管轄,無憲兵機關時,由普通警察官署管
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