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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土地複丈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5 條
以圖解法複丈者,依左列規定訂正地籍圖:
一、分割複丈部分,應依據複丈圖將舊地目地號以紅色雙線劃銷之,然後
以紅色移繪其新經界線,並以黑色註記其新地目地號。
二、合併複丈部分,應依據複丈圖將不需要之部分經界線以紅色×線劃銷
之,地目地號以紅色雙線劃銷之,並以黑色註記其新地目地號。
三、一宗土地跨二幅以上地籍圖時,其面積較大部分之地目地號以黑色註
記之,其餘部分之地目地號以紅色註記之。
四、因地籍圖之伸縮致拼接發生差異時,應依據其伸縮比例,平均配賦。
五、因地籍圖上丘形細小,訂正困難時,得比例放大並量註邊長移繪於該
地籍圖空白處。如無空白位置,則另行加繪浮貼於地籍圖適當之處。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