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2 18:37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5 條
查證人為實施查證,應速定實施查證之日期及時間,並通知法院。
法院收受前項通知後,應速將實施查證之日期及時間通知受查證人。
查證人實施查證時,除協助查證之技術審查官外,非經受查證人同意,聲請人、代理人或其他第三人均不得在場。
查證人因實施查證,知悉他人職務上、業務上之秘密或個人隱私者,應保守秘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