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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5 條
所屬法院發現公證人或其繼承人、助理人、其他使用人編造之清冊或繳銷之章印有錯誤或可疑之點時,得向陳報之人查詢,被查詢人應於接獲查詢通知二日內補正或函復;逾期未照辦者,由所屬法院院長核辦。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