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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法人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綜合規劃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5 條
政府機關核撥行政法人之經費,應依法定預算程序辦理,並受審計監督。
政府機關核撥之經費超過行政法人當年度預算收入來源百分之五十者,應由監督機關將其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