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2/03 06:22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事務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48 條
工友休假年資之計算,除勞動基準法及其他相關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以各
機關編制內工友之服務年資為準。但具有下列服務年資,准予併計:
一、工友非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規定終止契約者,經機關相
互同意轉僱或辭僱後再受僱年資銜接,具有證明文件者。
二、軍職人員退除役或退伍者,其退伍日期與僱用日期銜接,具有證明文
件者。
三、因機關裁併隨同移轉繼續僱用者。
四、曾依據法令規定進用之按月支給工資臨時員工或服役職務輪代員工,
年資銜接,具有證明文件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