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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43 條
法院認應證之事實重要,且舉證人之聲請正當者,應以裁定命他造提出文書。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