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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事務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42 條
工友應依規定時間服勤。事務單位或服務單位認有延長服勤時間之必要時
,有關延長工時及加班給付,應依勞動基準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工友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及例假,得比照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調
整辦理。
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