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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獎勵投資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4-1 條
生產事業申報年度之研究發展費用,超過以往五年度最高支出之金額者,
其超出部分百分之二十得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但每年抵減
金額,不得高於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五十。當年度應納營利事
業所得稅額不足抵減時,得在以後五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中抵減之
。
前項研究發展費用抵減之適用範圍,由行政院定之。
大法官解釋(舊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