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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五月七日修正之第 5、19、4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4-1 條
保險業應訂定適當之風險管理政策與程序,經董(理)事會通過並定期檢討修訂。
保險業應設置獨立之專責風險控管單位,並定期向董(理)事會報告,若發現重大暴險,危及財務或業務狀況或法令遵循者,應立即採取適當措施並向董(理)事會報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