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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4-1 條
專賣機關得進口外國菸酒自行銷售,或由經專賣機關核准之外國菸酒公司
在臺分公司或其代理商依第二項規定之辦法銷售。
前項外國菸酒公司在臺分公司或其代理商申請銷售外國菸酒辦法,由專賣
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