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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省縣自治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4 條
省議會組織規程由省議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縣 (市) 議會之組織由省政府擬訂準則,報請行政院核定;各縣 (市) 議
會應依準則,擬訂組織規程,報請省政府核定。
鄉 (鎮、市) 民代表會之組織由省政府擬訂準則,報請內政部核定;各鄉
(鎮、市) 民代表會應依準則,擬訂組織規程,報縣政府核定。
新設之省議會組織規程由行政院定之。縣 (市) 議會、鄉 (鎮、市) 民代
表會組織規程,由省政府定之。
各級議會、代表會之組織規程及準則,其有關考銓業務事項,不得牴觸中
央考銓法規;各權責機關於核定後,應函送考試院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