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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4 條
依本法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亡故時,其撫慰金之申請程序如下:
一、由其遺族檢具遺族系統表、拋棄同意書(無拋棄者免)及死亡證明書
或除戶戶籍謄本;選擇改領月撫慰金者並應檢具自願改領月撫慰金申
請書,由原服務機關轉送銓敘部審定後,通知支給機關發給。
二、無遺族者,由退休人員原服務機關檢具死亡證明書,向銓敘部申請審
定。
退休公務人員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亡故者,其撫慰金
之給與,仍依本法修正施行前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