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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4 條
系統經營者不得播送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頻道供應事業之節目或廣告。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