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2 00:46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害糾紛處理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綜合規劃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4 條
裁決委員會之裁決,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三人或五人,以合議行之。
前項合議,以指定委員過半數之意見決定之。
關於金額,如委員之意見分三說以上,各不達過半數時,以最多額之意見順次算入次多額之意見,至達過半數為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