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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水質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4 條
受託者於受託處理期間,一年內違反本法相關規定二次以上者,於第二次違反日起一年內,不得增加受託處理水量及對象。
受託者於受託處理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停止受託處理:
一、違反本法第七條規定,受主管機關裁處超過二次。但納管事業,經下水道管理機關(構)拒絕納入或通知停止使用。
二、排放之廢(污)水含本法公告有害健康物質,經主管機關認定危害公眾健康。
三、違反本法規定,受主管機關裁處停工(業)。
四、經主管機關查獲繞流排放。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