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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洋污染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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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洋資源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4 條
未在我國依法設立分公司之外國籍船舶運送業,其船舶違反本法而經處罰鍰者,於繳清罰鍰或提供足額擔保前,主管機關得命該船舶泊靠我國港口,禁止其航行、開航或要求移航;開航後,復駛入我國領海者,亦同。
前項情形,港口管理機關、事業機構應協助規劃船席、泊靠船席及限制該船舶出港;必要時,主管機關得要求執行機關強制其泊靠至指定席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