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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3 2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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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4 條
投保單位應適用之職業災害保險行業別及費率,由保險人依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適用行業別及費率表,並依下列規定認定或調整後,以書面通知投保單位:
一、同一行業別適用同一職業災害保險費率。
二、同一投保單位適用同一職業災害保險費率;其營業項目包括多種行業時,適用其最主要或最具代表性事業之職業災害保險費率。
投保單位對前項行業別及費率有異議時,得於接獲通知之翌日起十五日內,檢附必要證明文件或資料,向保險人申請複核。
投保單位應適用之職業災害保險行業別及費率,經確定後不得調整。但有因改業或主要營業項目變更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