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2 01:38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田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4 條
具小組長選舉權之會員年滿二十三歲得登記為水利小組長候選人。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記:
一、受停止會員權利處分尚未復權。
二、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或員工。
三、公教人員。但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指派之人員,不在此限。
四、現役軍人。但屬於後備軍人或補充兵應召,在應召未入營前,或係教育、勤務及點閱召集者,不在此限。
五、服替代役之現役役男。但屬於服役期滿後受召集服勤者,不在此限。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或有其他情事不堪任職。
七、欠繳農田水利會會費或工程費逾六個月未繳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