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4 09:33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4 條
有關罕見疾病用藥、不可替代特殊藥品及特殊藥品原則上尊重市場價格,其成分、劑型及規格為本標準已收載之品項,因匯率或成本變動等因素致支付價格不敷成本者,由藥商或醫藥團體視需要提出建議。適用之藥品如下:
一、罕見疾病用藥:經主管機關公告為罕見疾病用藥,已收載於本標準或新建議納入收載者。
二、不可替代特殊藥品:於治療特定適應症無其他成分藥品可供替代之特殊藥品,並經藥物擬訂會議認定者。
三、特殊藥品:本標準已收載品項,非屬不可替代但具臨床價值,且相較於其他可替代成分藥品價格便宜,並經藥物擬訂會議認定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