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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4 條
化粧品製造業者接收原料或包裝材料,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檢視採購訂單及交貨通知單之記載與實際收受之原物料相符。
二、檢視原料與包裝材料裝運容器之完整性。必要時,查核運輸資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