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二目非流動負債之內容,包括下列項目:
一、長期借款:指到期日在一年以上之借款。
(一)應以攤銷後成本衡量。
(二)應揭露其內容、到期日、利率、擔保品名稱、帳面金額及其他約定重要限制條款;其以外幣或按外幣兌換率折算償還者,應註明外幣名稱及金額。
(三)向員工及關係人借入之長期款項,應分別揭露。
二、長期應付票據及款項:指付款期間在一年以上之應付票據、應付帳款,應以攤銷後成本衡量。
三、遞延所得稅負債:指與應課稅暫時性差異有關之未來期間應付所得稅。
四、遞延收入-非流動:指依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一號「政府補助及政府輔助」所認列之非流動遞延收入。
五、其他非流動負債:指不能歸屬於前四款之其他非流動負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