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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衛生署檢疫總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4 條
本所職員之差假,應依規定手續辦理。平時出勤簽到及簽退由人事室派員
管理。各分所暨疫病監視中心由兼辦人員管理。各單位主管應經常督導考
核。差假及因公外出人員必須先辦妥差假及公出手續,奉准後離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