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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海難救護機構組織及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4 條
中華民國國民或法人申請經營設立海難救護業,應備具左列文件,送所在
地商港管理機關核轉交通部核准後,始得籌設:
一、籌設申請書。
二、發起人或負責人名冊。
三、公司組織者其公司章程草案。
四、營業計畫書。
五、資本總額。
六、預定籌備期間。
前項申請,交通部得視實際需要核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