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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小船檢查丈量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4 條
電機設備之絕緣電阻數值不得低於下列規定:
一、旋轉電機設備之絕緣電阻數值為一百萬歐姆,其最小試驗電壓不得低於二倍額定電壓。
二、電路之絕緣電阻數值為零點一百萬歐姆。
三、配電盤之絕緣電阻數值為一百萬歐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