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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登記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4 條
因讓與或捨棄權利先後次序而為變更登記時,應於事項欄記明其事由,申請書年、月、日、收件號數,並於權利先後欄數字之左方,以數字標明其變更登記之次序,由主辦人員加蓋職名章。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