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2 03:22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航業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4 條
船舶運送業在中華民國經營業務者,參加或設立國際聯營組織,應檢附組織章程、聯營作業計畫及相關文件,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認可。聯營組織變更或解散時,亦同。
國際聯營組織以協商運費、票價為其聯營協定內容者,其會員公司之運價表,應由該組織授權之會員公司代為申請航政機關備查。
第二十二條規定,於國際聯營組織準用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