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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4 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發還其所繳押標金:
一、參加競價而未得標,於主管機關公告得標者名單之日起七日內,無息發還。
二、參加競價而得標,於依規定繳納得標金金額或頭期款後,無息發還。但得標者得以其繳納之押標金全數無息轉換為得標金頭期款之一部。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押標金不予發還,已發還者,並予追繳:
一、得標後未依規定一次繳清得標金或繳納得標金頭期款及得標金餘額及其利息之支付擔保。
二、於數量競價第一回合未報價或為無效報價。
三、經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之二第一項或第二項廢止競價資格。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