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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4 條
本法第三十二條所稱現役軍人,依軍事審判法之規定。
本細則關於司法警察機關之規定,於軍法警察機關準用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