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0/20 10:45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架空電信及供電線路平行交叉共架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4 條
在供電、電信兩單位共架桿上,第三單位之通信電纜尚須附架時,第三單
位之電纜,應儘量與電信電纜共架於電桿之同一側邊,其間隔按照電信單
位之規定辦理。如遇特殊情形,應由三方協議辦理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