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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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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內長途電話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4 條
租用之長途電話電路,如其通信內容,顯有危害國家安全或妨害治安者,
電信機構除立即中止其租用外,並由用戶負一切法律責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