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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4 條
申請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其檢附之資料為中文或英文以外之其他外文資料者,另應附中文或英文譯本。
前項屬第八條第二項所列文件之中文或英文譯本,應經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國內公證人驗證。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