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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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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公平交易委員會 > 公平交易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4 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為通知時,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
一、受通知者之姓名、住居所。受通知者為公司、行號、公會或團體者,其負責人之姓名及事務所、營業所。
二、擬調查之事項。
三、受通知者應提供之說明、帳冊、文件及其他必要之資料或證物。
四、應提出之期限。
五、無正當理由拒不提出之處罰規定。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