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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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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商品報驗發證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4 條
提供國外品質證明之檢驗合格證書應由當地檢驗機構首長、副首長或指定
人員簽署,並將簽署人簽字卡報由上級機構分送有關機關備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