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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應載明事項準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數位發展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4 條
憑證機構就憑證之格式剖繪應於其作業基準中載明下列事項:
一、版本序號。
二、憑證擴充欄位。
三、演算法物件識別碼。
四、命名形式。
五、命名限制。
六、憑證政策物件識別碼。
七、政策限制擴充欄位之使用。
八、對關鍵憑證政策擴充欄位之語意處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